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25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6790XJ。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宋伟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新港工业园神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19867Q。
法定代表人:张军峰。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5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36894.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68.9元(暂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金额为8868.9元,之后以436894.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114元,减半收取4057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6977元,由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元,由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负担6913元。因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7633.58元及利息。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2、2020年8月18日、2020年12月8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不动产一处(宗地面积25696.15㎡),期限三年,设有抵押权(查封到期日2024年1月25日),如在此之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1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不动产一处(宗地面积25696.15㎡),期限三年,设有抵押权(查封到期日2024年1月25日)。
4、2021年1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57633.58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457633.58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上述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5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红星
审判员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