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379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91410100567262239L,住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
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91410100724119867Q,住郑州市新郑新港工业园神州南路;
被执行人:张军峰,男性,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福林,男性,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20783号判决,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一、被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利息1239534.06元,罚息495092.6元,共计1734626.66元;
二、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峰、张福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峰、张福林履行担保义务并有权向被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玉前路支行的账户94×××05存款6740.69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甘一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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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