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范武浩,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改珍,女,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范武浩、张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712657.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分别于2021年4月1日、4月7日、4月8日、4月9日、5月6日、5月7日、9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名下共计30辆车辆,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扣划交纳执行费,共计5784.32元;
二、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三、2021年5月8日执行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范武浩、张改珍名下共计14套房产,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予以查封,均为轮候查封;
四、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马良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以便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该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本案债权31712657.7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轮候查封房产及不能控制的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范武浩、张改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