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9770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层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94878354X。
负责人程春涛,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杨芝荣,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军峰,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常会珍,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新港工业园神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19867Q。
法定代表人张军峰,总经理。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杨芝荣、张军峰、常会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4459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2月4日提起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5929元,已返款至申请人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杨芝荣、张军峰、常会珍、**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杨芝荣、张军峰、常会珍、**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1月1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杨芝荣、张军峰、常会珍、**未按照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芝荣名下有位于郑州市××区园田路××院××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140900)的房产,于2021年1月14日查封,因其他权利人抵押权过高,暂无法处置,查询到张军峰名下八套房产,已轮候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常会珍、**名下房产。
五、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杨芝荣、张军峰、常会珍、**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杨芝荣、张军峰、常会珍、**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
六、与申请人进行沟通。通过约谈并制作笔录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征询其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承办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并询问其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88400元,尚未实现债权本金4981600元及相应迟延利息。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