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讯达声学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万讯达声学设备有限公司、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023执205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讯达声学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二区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住许昌市龙翔路与北环路交叉口。
本院在执行北京万讯达声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