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4072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绿润节灌产品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1057号。
经营者:***,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宁夏银河钢塑滴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中央大道西侧纬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绿润节灌产品经销部与被告宁夏银河钢塑滴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诉前调解后,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2023年3月24日,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绿润节灌产品经销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绿润节灌产品经销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计854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绿润节灌产品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