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23民初1207号
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二大街B座5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新华东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