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
被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朱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