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03民初4491号
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二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生,现住廊坊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于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