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03民初4491号 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二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生,现住廊坊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于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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