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76-1号
原告武汉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7巷68号红鑫花园A1-2-6-4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义江,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53号。
法定代表人但召红,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应收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武汉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黄长英提供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七巷68号红鑫花园AX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
二、冻结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75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勇前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夏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