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轩艺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淄某某艺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7民初111号 原告:***,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淄**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淄**艺公司赔偿***房屋漏雨致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坏损失共计97,700元;2.判令淄**艺公司赔偿***因房屋漏雨无法居住致无家可归租房居住的租金(自租房之日起至实际赔偿日止);3.诉讼费由淄**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济南市钢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莱芜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济南市钢城区莱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改造的公告》,淄**艺公司作为施工方于2020年8月3号开始对××小区××号楼楼顶进行大修,在铲除原有防水层面未敷设新防水层面的情况下,6号天降大雨,以至***家的房子变成了水帘洞(有物业群聊天记录及图片),室内装修及家具等所有物品全部渗泡在水里,损坏惨重。**2020年12月27日施工方在给***家粉刷墙壁时野蛮施工,致室内所有一切全部报废无法使用。之后和淄**艺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依据《民法典》第1166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淄**艺公司未出庭,亦未作答辩,但在诉前调阶段辩称,***的房屋本来就漏雨比较严重,所以才需要进行大修。漏雨后已经给***屋面进行了粉刷,家具、地板等其他物品损失都是之前漏雨造成的,不是淄**艺公司造成的,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位于济南市钢城区××小区××号楼××室的业主,但自2019年1月起至今一直在济南市天桥区租房居住。 因济南市钢城区莱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改造,淄**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小区××号楼进行整体修缮。在屋面大修改造施工过程中,因已经铲除了原有防水层的屋面来不及敷设新的防水层,一场大雨致使顶层住户不同程度出现漏雨。淄**艺公司已出资为***的房屋粉刷了全部墙壁和天花板,但对家具的赔偿无法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的陈述、物业服务收费单、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房屋漏雨向淄**艺公司主张赔偿,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及所受损失可归责于淄**艺公司。淄**艺公司对案涉楼房进行“三供一业”改造施工,在屋面已经铲除了原有防水层还没有敷设新的防水层时,天降大雨,***房屋及室内物品些许受损,但淄**艺公司已以粉刷室内屋面的方式予以补偿。结合现场勘验情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其存在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淄**艺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淄**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计112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