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12民初3378号
原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C座1513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萍,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东,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东190米。
单位负责人:宗杰,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宝,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重杰,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江苏省徐州市***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东,被告江苏省徐州市***等专业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宝、齐重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99045.52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现已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并已经验收交付使用,工程价款共计699045.52元。其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等专业学校答辩称:原告最终的工程造价与中标价格相差太大,请求依据鉴定报告予以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2日,原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江苏省徐州市***等专业学校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验收交付被告使用。后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问题,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易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3月21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涉案工程造价为677891.5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造价鉴定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中工程量、变更的工程量以及鉴定部门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且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77891.5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市江苏省徐州市***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77891.54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5元、鉴定费7000元,由原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包粟先
书 记 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