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131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冬梅,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考,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沭阳南关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000782548871,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以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胤,该院医教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倩,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86690941P,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生态环保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沭阳南关医院、第三人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7元,减半收取4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