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6558号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机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8669094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南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4元,由江南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