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91民初603号
原告: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夏庄原水泥一厂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临河镇***(木业园区)。
负责人:**。
被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生态环保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原告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