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仁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4820号
原告:宿迁市仁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康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迁市仁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宿迁市仁恒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仁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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