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358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德,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韩海群,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水利局,住涟水县红日路。
法定代表人:孙晓彪,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海安路10号安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禹成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涟水县月塔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唐集镇唐集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顾松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德、韩海群、涟水县水利局、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月塔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乐家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胡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