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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267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六组宿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且原告未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