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267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六组宿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且原告未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