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3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办众兴西路南侧、运河四号桥西(全民创业园)。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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