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执行人四川宏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x。 法定代表人方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宏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交书面异议书称,法院冻结账户中的存款为南坝高铁项目工人工资,认为法院冻结行为侵害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中止执行、解除冻结。 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意见称,***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行为正当,不同意异议人请求。 本院查明,202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1民终11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6284元,被执行人四川宏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27062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等27人的劳动报酬承担先行垫付之责、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2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异议书中称,其名下农业银行卡号:xxx中的存款54000元是南坝高铁项目十几名工人的工资,要求中止执行、解除涉案账户冻结,以维护其他工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异议人意见,要求驳回异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应当实名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本案异议人***所谓账户存款为其他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观点既没有提交劳动者的工资额计算单,也没有劳动部门认可的工资单,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要求,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