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31民初17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宏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宏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完本案诉讼标的55,841.93元,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