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26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幢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麓峰南路紫祥花园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0626民初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中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800000元财产或冻结相同数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鲁万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