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6执782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幢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谌建,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1日,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执行人:四川邦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栋1栋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谌建、四川邦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川0726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定金100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计22800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经本院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基本账户。2、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措施。3、申请人提供了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下河街鑫旺阁农贸市场地上临街第三层1000平方米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院与现国土局、住建局核查,该处房产及土地还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故该财产线索无法处置。4、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谌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Z×××××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但因无法控制该车辆,故无法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谌建、四川邦德置业有限公司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26执7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本案没有实现的债权1022800.00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谌建、四川邦德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条件成熟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宁
审判员***
审判员廖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