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26执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幢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麓峰南路紫祥花园501室。
法定代表人:***。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借款本金1720538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1960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鲁万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