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华西构件有限公司与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603民初2401号
原告:德阳市华西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城区乡东升村。
法定代表人:谭世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红。
原告德阳市华西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构件)与被告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嘉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谭世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嘉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西构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113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4日,被告因承建什邡市禾丰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需采购甲方生产的排水管道,双方遂签订了《德阳市华西构件公司购销合同》。因禾丰镇污水处理项目早已完工而履行完毕,虽被告早已获得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在2017年12月支付原告50000元后却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拖延应支付的工程款。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原告供货151130元,被告仅支付70000元,余额81130元一直拖延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
创嘉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4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德阳市华西构件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钢筋砼Ⅱ级承插管,型号:Ф400*2500,数量:500米,单价:90元/米;产品名称:钢筋砼Ⅱ级承插管,型号:Ф500*2500,数量:1000米,单价:108元/米;备注:以上单价含胶圈、税金、运费及卸车费,数量以实际结算。三、运输方式及交货时间:由供方负责运输到禾丰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工地,由供方负责卸车。四、验收方式:车板验货,验收合格后由需方签字生效。五、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30000元,工程做闭水试验后付总货款80%,余款2017年10月底付清。谭世科在供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原告公司印章,付建华在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被告公司禾丰污水处理厂项目部印章。
另查明,2017年12月12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原告账户转款50000元,用途:货款。庭审中,原告自认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
还查明,2018年12月28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禾丰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王俊培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签名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还提供收货单位处由唐兴安、黄维福、付建华签名的产品发运单33张及原告单方制作的产品供应明细表,用以证实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15113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销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竣工验收报告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提供产品发运单33张、产品供应明细表用以证实已向被告提供金额为151130元货物的事实,本院认为,虽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黄维福、唐兴安为被告指定收货人,但结合原告提供的产品发运单、产品供应明细表、竣工验收报告及被告付款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15113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即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15113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0000元外,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130元。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10月底付清全部货款,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11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华西构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13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被告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吕永斌
人民陪审员  郭吉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