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华西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城区乡东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91731444。
法定代表人:谭世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024432XP。
法定代表人:刘建红。
本院执行德阳市华西构件有限公司与四川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捌万贰仟贰佰肆拾柒圆整(小写:82247.00元)及相应资金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越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