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91357876。
法定代表人:经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8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