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5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经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421×××7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40181.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21×××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18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