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尔伟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5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经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421×××7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40181.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21×××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18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