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8民初312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李 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