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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8民初312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李 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