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民初346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武汉瑞尔伟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91357876。
法定代表人:经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瑞尔伟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成义
审判员*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