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尔伟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瑞尔伟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民终3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瑞尔伟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91357876。
法定代表人:经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上诉人武汉瑞尔伟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瑞尔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双方所签订的《焊轨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时间及租金结算的签认工作,但原审依据广州市轨道交通知识城支线联合调度室、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知识城支线轨道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出具的两份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的证明,来证明双方的租赁时间,本案租赁设备的租赁期间事实不清。2.原判认定***分五次共向**账户支付租金***万元,该***万元是设备押金还是租金不清。3.武汉瑞尔伟公司曾向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转款20万元,该笔款是什么性质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民初4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瑞尔伟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