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

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5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年7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并于同日作出(2017)渝01破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元利
审判员屈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殷于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