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

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4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某,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孙某在大连银行青泥支行工资账户22200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某在大连银行青泥支行工资账户12个月。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