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3民初54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以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作成
法官助理 杨呈昆
书 记 员 唐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