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

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3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2016)辽0213民初3225号民事调解书审结。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其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13民初3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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