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609号
原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骆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德。
被告:建德市莲花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建德市莲花镇***。
负责人:宋志红。
原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莲花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赖剑韵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