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鼎力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鼎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德市莲花镇戴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609号

原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骆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德。

被告:建德市莲花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建德市莲花镇***。

负责人:宋志红。

原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莲花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赖剑韵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