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鼎力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与***、***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1087号

原告: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林衍玲。

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骆城。

原告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建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宇璇

书记员吴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