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1087号
原告: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林衍玲。
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骆城。
原告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德市成富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建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宇璇
书记员吴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