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鼎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忆炣家居有限公司、***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681号 原告:杭州忆炣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广元路102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忆炣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忆炣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