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鼎力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德嘉油品有限公司与建德鼎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908号
原告:金华市德嘉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佳音巷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邵艳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德嘉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鼎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德嘉油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华市德嘉油品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鼎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德嘉油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华市德嘉油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