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国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建民初字第1132号
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建德市国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国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国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国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国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0元,由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