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594号
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三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官建强,镇长。
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德市三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2019年2月22日,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1元,由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