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2179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兰金妹,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畲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德市航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兰金妹、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兰金妹、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53元,合计10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志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诸葛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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