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2181号
原告:***,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兰金妹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畲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德市航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兰金妹、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金妹、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兰金妹、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思
书记员*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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