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3564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溪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现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金马中心2号楼3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