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2726号之二
原告:建德市旭阳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大洋村。
法定代表人:陈阳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臣,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旭阳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因被告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建德市旭阳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旭阳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旭阳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财产保全费1317元,合计3062元,由原告建德市旭阳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翀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