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2862号之二
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08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05元,合计5635元,由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翀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