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伟华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7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伟华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桐君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封秋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桐君路239号2-4层。
诉讼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城东村雅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德市伟华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2民初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同意***缓交诉讼费。上诉人***又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并表明无力承担诉讼费,要求早点获得赔偿款。本院认为,上诉人***已表明其不会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且希望一审判决尽快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东红
代理审判员韦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杰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