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2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倩,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城东村雅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58987983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61241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以及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分别向**以及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20元、18175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以及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以及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缪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