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帆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帆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9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帆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俭
法官助理 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