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1410号之一
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新亭坞。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波市帆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镇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余成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帆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5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686.5元,由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